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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干部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人〔1992〕0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

市直部、委、办、局、县、区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严格干部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78)104号、中组发(88)9号、人退发(90)5号和省政府闽政(86)48号及市委、市政府厦委(92)14号文规定精神,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凡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不要本人提出申请,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当月按规定办好有关手续,后一个月按离退休费发。

  二、依据法律程序选举任职的人员,对任届未满达到离退休年龄者,可待任届期满的下一个月,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严格按国家人事部人退发(90)5号文规定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可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正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女高级专家,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单位在职数范围内聘任,进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延聘手续的复印材料应报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退管处备案。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女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按厦人(90)26号文规定办理。

  四、未按规定正式办理超龄留任手续的(含停薪留职到三资企业任职的中方干部)超过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计发工龄津贴,若遇到工资制度改革或调资不按在职人员升级,对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留用的,超过三个月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给予增加一个工资级差的退休费。

  五、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业务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按厦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