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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库字〔20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省直各单位、省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5〕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5〕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办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由省财政厅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三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四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通知代理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由省财政厅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2),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3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交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和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六节  对账与报表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5)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预算单位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于每月20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用款计划中列明的预算外资金用款额,由省财政厅于每月25日前划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一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6)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7)。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8);年度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支出(统发工资口径,下同)、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9),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七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10),送代理银行,并根据当日办理的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11),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鉴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12),作为预算单位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

第五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厅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与统发工资口径一致。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统发工资的发放审核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资时,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统发工资清单,生成分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工资清单,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  未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预算单位办理工资直接支付时,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本单位次月工资清单,按工资实发数和代扣款项分别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资清单,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工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工资清单,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账户,同时将工资清单所列的代扣款项分别划入经省财政厅认定的相关账户,并在工资支付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明细表,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五十六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应当于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报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按原支付渠道退回未支付款项。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的项目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五十八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项目监理审核意见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五十九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六十条  项目中包含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先支付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后支付财政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支付进度50%的,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一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的商品、服务和非建设工程的政府采购支出。

第六十二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分月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六十三条  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申请支付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按规定报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直接向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由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规定予以付款。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附13)填写支付事项和支付指令,并将预算科目、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和资金性质等支付信息的数字代码作为支付指令号,填入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当在协议中载明支出对应的预算科目、项目名称、经济科目和资金性质等明细信息,并将协议副本抄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发生的当日,由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中填写支付事项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的,由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为填写。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对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