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6)67号 2006.5.11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4号
),自2014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