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 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 《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制监督工作。
市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收费项目审查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过程的监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或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设定行政审批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法定依据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行使状态、监管标准等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在法定依据外增加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调整审批条件和延长审批期限。行政审批事项的编码是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唯一身份。
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及具体前置审批项目。涉及中介机构服务的,应当明确设立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依据和具有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名目。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如确因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明确委托行使行政审批的相关资料及委托对象。
第八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目录》。
第九条 法律、法规新设立、废止、调整或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下放给下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目录》管理机构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废止、调整的相关依据;
(二)证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理性及必要性的材料;
(三)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供管理要求标准,包括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监管标准等要素和内容;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供后续监管办法;
(五)《目录》管理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收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申请后,《目录》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相关部门完成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交材料的审查。
《目录》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事项应依程序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书面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反馈并及时更新《目录》内容。涉及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目录》管理机构书面回复后,及时更新本部门行政审批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新设立、调整事项应同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要素和内容。
经《目录》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依据不足或无必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政审批事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务公开信息平台及机构编制部门网站更新相关信息。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自行政审批事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等政务公开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总体情况进行自评估,每年年底前将事项的运行、中介组织服务、监管、社会评价以及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报送《目录》管理机构。《目录》管理机构汇总分析后提交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目录》管理机构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提出“拟取消、转移、委托、下放”等具体清理意见及理由,并及时向相关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反馈。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配合《目录》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第十四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