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本市总部经济持续壮大,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包括市、区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所在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资、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主要条件
第四条 本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 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 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 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 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3. 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三)服务业。
1. 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现代零售业、现代住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健康服务: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50人以上。
2. 除现代住宿外的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3. 除现代零售外的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4. 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本市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6亿元;
(3)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四)本措施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吸纳就业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吸纳就业人数,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股权关系以纳税年度的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经济贡献总额指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费金收入以外的经济贡献总额。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进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榜单的企业的全球总部,或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的全国总部。
(二)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 各区要加强培育总部企业的工作,构建从“种子企业”到“总部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建立高成长的培育型企业信息库,对符合产业导向、成长性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培育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发挥总部企业认定成果的作用,切实做好引进、培育和跟踪服务总部企业各项工作。各区要建立本地区总部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培育型企业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和统计数据,建立完善市区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的政策和服务:
(一)协调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有关部门权限内的事项,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提请分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协调。
(二)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负责为总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发放人才绿卡,市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总部企业开立集体户问题。
(三)子女入园入学。各区政府每年按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本辖区内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