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规定,现将电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
(一)适用范围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4家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
(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
1、预缴税款
(1)税款申报缴纳
电信企业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市(州)或县级分支机构为预征单位,按月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由市(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原则上,分支机构在扩权试点县(市)的,预缴税款应在该县(市)入库,按照该县(市)分支机构实现的应税服务收入占本市(州)应税服务收入的比例计算税款。扣除扩权试点县(市)入库税款后余额的入库地点,由各市(州)税务局、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
为简化申报缴款流程,电信企业可利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由市(州)或县级分支机构分别与开户行签订扣款协议,在市(州)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按前述的方法进行税款的分解和入库。
(2)预征率
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1.3%。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可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3)预缴税款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上述公式中的“预收款”是指电信企业当期预收款贷方发生额。
(4)总分支机构信息的录入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总机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分支机构”,同时将其总机构信息录入“总机构情况栏”。
2、清算税款
税款申报缴纳和计算,按2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含电信终端,下同)(以下简称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方式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由市(州)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