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苏人保〔2020〕7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准入类材料
(一)学历人才
1. 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 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人才
1. 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及对应的职称申报表或者批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 诚信承诺书。
(三)技能人才
1. 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 诚信承诺书。
上述材料中,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
二、户口迁移类材料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投靠双方身份证件、户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以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单位集体户首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以上材料中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应当按照《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供。线上提交申请时,本人身份证件可免于提交。
《细则》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最新施行)
5.此次新政调整,对技能人才落户有哪些改变?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从2016年起就将具备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纳入人才落户的对象范围。本次新政对符合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落户作了两个调整,一是把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人员纳入“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二是对于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相关条款:
《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二)具有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细则》第四条,受理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等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进行确认、核验。不能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信息平台确认、核验的,需向发证机关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应当按最新施行的目录执行。
6.人才落户新政实施后,办理流程有哪些?
新政对人才落户业务流程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加快了人才落户的速度。新流程取消了人才落户预审和公示两个业务环节;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人社部门经办时限压减了至少5个工作日。
相关条款:
《细则》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审批;(五)户口迁移。
7.我在苏州有工作单位,可以个人提交落户申请吗?
现政策除“先落户后就业”可个人申请外,其他情形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为提高申请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新政策,可以自主选择申请主体。申请人无论在苏州有无工作单位,都可以由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申请人在苏有工作单位的,也可由工作单位申请。
相关条款:
《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细则》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
8.我现在在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已在吴中区买房定居,应当向哪里提交人才落户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注册地(即苏州工业园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人才落户申请,户口将迁入其位于吴中区的合法稳定住所。(注:申请人线上申请时,申报系统会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则自动推送到相应的受理机构。)
相关条款:
《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细则》第三条,人才落户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提出申请。
9.我在上海工作,想落户在苏州,需要调档吗?
新政对在苏州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若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受理机构后办理落户手续。
相关条款:
《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细则》第七条,未在苏州就业的申请人,提交人才落户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手续。
10.《办法》所称“严重刑事犯罪”“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相关条款:
《细则》第十条,《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严重刑事犯罪,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拥有产权的住宅房屋、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居住房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三)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人才新政正式实施前,为统筹组织落实、统一业务经办,12月4日,首期全市人才落户新政业务培训会在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启动,组织全市人才落户业务经办机构及局热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随后,苏州人社部门将从不同层面举办多期全市人才落户新政业务培训会,为新政的落地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人才落户新政相关问题,可联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 |
1 |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288号 |
0512-65815515 |
2 |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 |
0512-58698632 |
3 |
常熟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常熟市珠江路222号 |
0512-52805358 |
4 |
太仓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 |
0512-53583522 |
5 |
昆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昆山市崂山路9号 |
0512-55137206 |
6 |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吴江区开平路300号 |
0512-63950232 |
7 |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吴中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 |
0512-65256937 |
8 |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相城区南天成路77号高融大厦2楼 |
0512-67591312 |
9 |
苏州市姑苏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
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2楼 |
0512-68723125 |
10 |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
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
0512-66605942 |
11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
高新区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 |
0512-68257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