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海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2〕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
1.第十三条修改为“沿海涵闸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
禁止在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2.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批准占用海堤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占用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02年12月24日
盐城市海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堤管理,保证海堤工程体系完好和安全,防御沿海风暴潮的侵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堤的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堤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一切从事与海堤工程体系安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堤的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海堤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海堤的抗灾能力。
第四条 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及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海堤主管部门,负责海堤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海堤工程体系的管理及其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定工程的调度运行计划,执行上级的调度指令;
(三)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编制、审查海堤工程体系的建设、整治改造和维修养护的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对涉及海堤管理的活动进行监察,查处破坏或者毁坏海堤的违法案件,协调和处理水事纠纷;
(六)审查在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对防台挡潮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海涂开发利用规划和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依法征收有关的水行政规费。
第五条 市和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堤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堤管理规范对海堤工程体系实施日常管理、观测、维修和养护;
(二)对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参与编制海堤整治、加固、建设计划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制止侵占或者损坏海堤的行为,协助查处破坏或者毁坏海堤的违法案件;
(四)合理开发利用海堤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
(五)执行上级交办的指令及其它事项。
第六条 沿海企事业单位和驻盐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海堤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提出的海堤建设标准和工程管理要求,加强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并服从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堤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海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等工程所需资金除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海堤的管理范围:
(一)海堤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护堤地:
1.迎海侧:一线海堤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二线海堤堤脚外二十米至一百米;
2.背海侧: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管理范围为界(含水面至对岸河口线);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涵闸下游港堤管理范围为堤顶、堤坡及下列规定的界限:
1.有港堤段:背水侧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至对岸河口线);背水侧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凡靠近海堤设置的城镇,其城镇建设不得降低海堤安全标准。背水坡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小于五米。
2.无港堤段:港河两侧各一千米至二千米(顺港河延伸至入海口)。
(三)大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五百米至一千米(从建筑物边界起,下同),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小型涵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左右侧各二十米至三十米。
(四)堤防的保滩工程和护岸控导工程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确定。
(五)堤防管理设施的用地。按有关部门批准划定,主要在海堤范围内,如确需在管理范围外用地的,其征用办法及补偿标准参照所在地新建县级水利工程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九条 海堤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一)主海堤和一线海堤堤防: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一百米至二百米;
(二)其它海堤堤防:管理范围边界线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
第十条 海堤管理范围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海堤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划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在海堤管理范围内,禁止损坏海堤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禁止在堤坝上打井、建窑、埋葬、放牧;禁止向大海及其通海河道、水域或滩地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染物;禁止除防汛抢险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畜力车雨后在堤防泥泞路面上行驶。
在海堤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围垦、开河、挖筑鱼塘、开凿深井、取土和爆破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海堤管理范围内,未经有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扒坡、取土、开沟、挖坑和垦种;
(二)建房、搭棚、筑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和兴建其他设施;
(三)在海堤堤防上筑路、兴建穿堤、临堤和跨堤建筑物;
(四)圈围滩地和护堤地,在顺堤河内养殖;
(五)砍伐树木;
(六)其他对海堤安全管理有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沿海涵闸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