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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做好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协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或窗口首席代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并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各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许可审批事项、数量、申请示范文本、许可审批文件送达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公开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缴,收缴方式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