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办发〔2021〕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修复防治院:
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规范指导农村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8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房屋安全工作
农村房屋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山西襄汾县饭店坍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时间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就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进行了重要部署,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培训班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强调。依据相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前期基本完成对用作经营农村房屋重点排查的基础上,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和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的重点整治,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目标任务。各地要深化对农村房屋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职尽责,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同时不断健全相关机制,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及周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为乡村振兴筑牢安全底板。
二、严格规范农村建房选址
(一)科学选址。农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合理避让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在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第一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二)规范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前,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现场核实。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周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且无法避让的,要将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相应防灾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农村建房审查重点,并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载明选址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已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治措施、是否经实地核查通过。经核查通过的,方可按程序办理。
(三)严格管控切坡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避免切坡建房。山区新建农房选址困难、实在无法避免切坡堆填的,在农村住房建成完工后,要将建房是否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是否落实相应防灾措施纳入实地核查验收内容。
除住房外的农村其他房屋建设也应在选址时合理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三、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
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户集中安置点(尤其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将质量抽查评定结果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信用体系;督促建设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