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废止第一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公告如下:
【废止】一、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第四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附件:
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判断标准有待明确。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
二是按照配比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