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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浙财综〔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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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