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该公告全文失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
在本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不含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购货方和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交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一);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凭据等有效证明。
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且已在本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交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二);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办税人员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承运人自有车辆等运输工具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或承包、承租车辆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 出租方车辆营运资质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5.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三、代开普通发票问题
(一)代开的对象和范围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