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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46号  2007年2月2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根据当地征管现状,逐步推动税务师事务所承办该项鉴证业务,并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要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在鉴证证明上签字盖章的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