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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信服务〔2017〕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5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政法〔2018〕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有关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17〕29号,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17〕2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第三条  福建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支持重点包括:

(一)总集成总承包。制造企业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体化的产品设计、方案咨询、系统设备提供、系统安装与调试、运行维护等系统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二)个性化定制。制造企业以用户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通过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