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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2016-09-26                       泉政文〔2016〕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 闽政〔2016〕21号),切实帮助我市企业降低成本,激发实体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应适当扩大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规模,统筹用好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进一步发挥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作用,切实降低企业转贷过桥压力,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金融机构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五不”(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要求,持续扩大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担保方式及发行中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推广无还款续贷方式创新,扩大“无间贷”“循环贷”“连连贷”等业务规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展企业满意金融机构评选活动,引导重点项目业主、企业和个人在满意金融机构开展开户、存款等业务。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将不抽贷压贷、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创新惠企金融产品、化解不良贷款以及企业对金融机构满意度测评等纳入考核激励内容。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完善增信机制。积极发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外贸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金等分险和增信资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降低贷款利率,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及业务风险补偿机制;调整政府主导担保公司业绩考核办法,适当调高风险容忍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间接融资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银监和价格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定价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合理稳妥定价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通过引导负债端利率下行带动资产端利率降低。

  责任单位:泉州银监分局,市物价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加快设立各专项子基金,引导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泉设立各类基金,投资于实体经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落实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推动符合条件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鼓励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落实挂牌后备企业发债贴息政策。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为挂牌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六)降低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大力发展与泉州经济结构相匹配的融资租赁业,加快培育一批融资租赁骨干企业,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逐步提升我市融资租赁业整体实力。积极帮助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争取省级风险补偿,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的5‰予以补偿,单家不超过500万元。对购买我市辖区内企业生产的高端装备设备并在我市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2%给予贴息(市、县各承担50%);融资租赁企业发生坏账损失的,按该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市、县各承担50%),补偿金额不超过该笔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金融工作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七)支持开展商标质押贷款。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合作,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对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泉州市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金融机构要重点保障、优先办理,并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受益财政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平稳有序原则逐步放宽准入条件,全年直接交易计划电量不低于31.52亿千瓦时;鼓励企业错峰生产和夜间用电,对趸售区符合条件的龙头、高成长和新增长点项目企业延长3个小时谷时段,适时在特定行业执行丰弃水期电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余热、余压(气)发电;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认真执行好2016年1月1日起直供区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下调2.98分/千瓦时、趸售县电网最高下降1.77分/千瓦时政策,2016年6月1日起趸售县公司一般工商业同网同价后商业电价全部下调,最高下调5.49分/千瓦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电泉州供电公司

  (九)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降低到达城市的门站气价;加强对城市燃气公司的成本监审和非居民用户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研究制定泉州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意见,确保上游降价空间及时传导到工业用户,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

  三、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十一)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全市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执行期限2年;继续执行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调政策。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二)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按月缴纳,缓缴期满后,企业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情形办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用工调剂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于符合有关规定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四)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发展一批数字化、智能化工厂(车间),对新确认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最高可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鼓励我市企业生产销售、购置使用泉州市 “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我市企业购置使用示范项目产品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大对数控高端装备规模发展的有关政策对生产厂家及购置方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十五)支持专利申请和转化。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 5000元,对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每件资助发明人1000元。对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给予8万元资助。鼓励专利转化实施及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对在泉州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200万元,属非关联交易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五、降低企业市场流通成本

  (十六)规范港口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费。制定并公布港口各种服务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督促各收费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相关收费标准,提高透明度;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 闽政〔2010〕9 号),实行“递远递减”的计费模式;落实国家和省“绿色通道”相关政策,简化规范通行证审批,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港口各类电子政务平台、辅助平台不再向企业收取运行维护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财政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委、公安局,泉州港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七)落实进出口税费政策。2016年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积极推动税则进行调整。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无需进行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程序,在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交通运输委、财政局、物价局,市国税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泉州海关

  (十八)推动通关便利化。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无纸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指导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落实AEO(经认证经营者)互认制度。扩大泉州市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港口码头。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商务局、交通运输委、贸促会,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泉州海关

  六、降低企业兼并重组成本

  (十九)稳妥推进企业破产重整。支持法院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破产审判庭或金融审判庭,帮助引入有实力的管理人,加快破产案件审理;支持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开发适应破产重整的贷款产品,并在贷款规模、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破产重整、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加快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帮助无产可破企业加快破产退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减轻重整企业和被重整企业税收负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经信委、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2016年底前再取消一批涉企证照相关办理事项;对清单内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除涉密事项外,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建立电子证照档案应用管理机制,将电子证照生成入库作为行政审批流程的正式环节,在生成纸质证照的同时生成电子证照,逐步实现电子证照生成、推送和应用常态化。积极拓宽网上政务办理渠道,以行政服务微信平台、手机APP、自助申报一体机、114预约服务为依托,逐步实现与电子证照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建立“一键”即可查询、办件、预约的“掌上行政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行会商会审并联审批。明确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及范畴,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为界限,梳理投资准入“审批路线图”,详细列明与工商注册登记前后置关系及其他部门审批存在的前后置关系,实现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