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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


  《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泉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6〕35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合理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和代偿补偿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3倍,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在保户数比重不低于60%,县(市、区)级比重不低于80%。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金融工作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下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二、提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一)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区域性融资担保带动作用,构建分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经济总量相对较小、未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参股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再通过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方式承接当地的融资担保业务。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二)坚持政策性功能定位。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主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且不收或少收客户保证金,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逐步建立服务对象目录和甄选机制,充分发挥功能作用。重点支持服务我市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创型、成长型、效益型、生态环保型等中小微企业;以实体型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制造业等中小企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三农”客户。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三)稳妥创新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把做好融资担保主业放到首位,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经营特点,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主业、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依法开展抵(质)押和反担保业务,积极开展信用担保,努力拓展业务领域,拓宽盈利空间。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三、深化政银担业务合作机制

  (一)加强银担合作。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银担合作。对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一般不应再要求被担保人附加其他形式担保,利率定价水平要合理并适当予以减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与省再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积极参与构建我省政银担新型合作体系,运用好“三位一体”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在泉银行业机构尤其是我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加入我省“442”新型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将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体系。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的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及代偿率设置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机构以及省再担保公司三方协商设定。原则上分担如下:

  1.对于单户及其关联方担保余额500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发生代偿时,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