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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工信企业〔2019〕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工信规〔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府〔2019〕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下达扶持资金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对市工信局关于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源,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品牌建设、融资服务、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管理咨询、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对已入选为本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

  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额、企业经营情况、与大企业协作情况、吸纳就业情况等因素,采用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 贴息项目。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企业,贷款贴息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 奖励项目。对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通过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产品,通过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奖励,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核心技术和成长潜力等情况,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选拔“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融资服务项目

  (1)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具体按照《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开展“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推荐活动,对优秀服务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根据融资成本情况给予不超过融资额3%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培训服务项目。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短期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每人次(天)500元,用于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公益培训的授课费、教材费、场租费的资助。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企业、学员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40%的补助。

  3. 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4. 信用服务项目。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对参与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信用评级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且单项服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 服务补贴券项目。以服务补贴券方式对小微企业购买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照《厦门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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