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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4〕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在榕各金融机构:


    《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 国发〔2013〕49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14〕22 号文件有关精神,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

  (一)按照“后备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培育企业上市梯队,着力优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福州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含)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60万元。

  上述财政资金奖励兑现办法为:税收在市、区两级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福州高新区托管区域范围的企业奖励,由市、福州高新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福州高新区承担的部分由其管委会兑现,由福州高新区与闽侯县财政按照收益分成按比例共同承担;税收在各县(市)、福州保税港区的,由所在县(市)、福州保税港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实施股改优惠政策

  1.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