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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计〔2015〕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 闽科成函〔2021〕2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细化落实《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7月9日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细化落实《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是指支持省内企业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是指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交易费用,是指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三条 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第四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三)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是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受理,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成果购买时间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时限要
求,优先资助企业购买专利技术。
(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