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7〕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老龄办、医保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市卫计委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老龄办 市医保局
2017年10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8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7〕10 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
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
养老机构(以下统称为医养结合机构)。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
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
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符合我市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护理型床位数占
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30%以上;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面向老年人的康复治疗室;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疾病预防、慢病管理、急症治疗和基本康复医疗等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
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
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
养老机构合作共建机制
1.签订合作协议。各
养老机构(含城乡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或站、农村幸福园或院)可采取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
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为
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二)推进
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1.支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含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优先支持
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提高
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养老机构拟新设医疗机构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6〕195号)的要求给予办理。
2.开展康复服务。
养老机构可设立康复区和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疾病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与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
3.纳入医保范围。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医保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要求,经评估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
入住
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内设医疗机构(含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按服务项目结算。对发生病情变化的入住人员,
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
养老服务机构结算。同时,属于半失能或失能的老年人发生的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
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后接入开通医保定点端口,结算医疗费用,为办理登记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限定的基本药物。
(三)提升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
1.支持医疗机构设置
养老病床。支持建设医疗
养老联合体,推进公立医院和专科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内设
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比例。鼓励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有条件的可在原设康复病床基础上增加
养老病床数,每所医院达到25~50张,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床位使用率低于6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调整一定床位为
养老病床位或康复床位。
医疗机构内设
养老机构的,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6〕195号)的要求给予办理。
2.设置医疗分支机构。医疗机构可在同级公办
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分支机构。
3.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或者与
养老机构合作,拓宽医养结合服务渠道。
4.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面向
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积极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服务,并向各类
养老机构和社区纵深扩展更多应用,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5.落实就医便利服务。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在挂号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提示牌,医疗机构导医人员为其就医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对行动不便老年人还提供轮椅、推车,以及由医院安排的包括志愿者在内提供的护送服务;在新建医疗设施上尽量考虑老年人生理特点,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
(四)推进医疗卫生延伸村居居家
养老服务
1.推广“村居、居家
养老机构+村卫生所(室)”服务模式。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与当地
养老服务机构无缝对接,为小型
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
养老服务站、老年关爱之家和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园)的老年人提供健康
养老指导、基本公共医疗卫生等服务。
2.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
3.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居家
养老的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并提供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服务。对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适宜的上门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项目,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广老年人慢性病“三师共管”(二、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和经过培训认证的健康管理师)的模式,积极利用“互联网+医疗”技术,为老年糖尿病、高血压病患者等提供个性化、全程、连续性诊疗服务,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4.大力推进失能、慢性病老年人康复服务。建立医院、社区、家庭多层次的医疗康复护理体系,构建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体的“养医康护”一体化服务平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能力建设,为小型
养老机构、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政府资助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五)发挥中医药在健康
养老中的作用
1.丰富中医药健康
养老服务。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
养老服务。
2.推动中医医院与
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至少与1~2所
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
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
3.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
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
养老服务。
4.建立中医药
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
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
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
养老知识。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1.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
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
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
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2.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三、保障措施
1.政策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整合现有资源,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医养结合项目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对
养老用地规划,保障
养老用地指标,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明确供地方式,落实优惠政策;对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给予税费优惠;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落实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或站运营补贴政策;提高
养老护理员待遇,奖励优秀
养老机构;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建立
养老责任险投入机制;完善行业监管,建立监管机制,建立
养老服务业考评机制。以上这些方面的政策,按照《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漳政综〔2014〕125号)文件执行,并抓好落实。
二级以上医院增设的
养老病床、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和乡镇卫生院调整为
养老病床、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并取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参照民办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