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综〔2014〕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10月22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 榕政综〔2018〕2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福州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水平,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1〕54号)和《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榕政综〔2012〕194号)的要求,对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福州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资助、专利奖的奖励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与战略研究以及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四条 对福州市组织申报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五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示范期限为三年,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期满复审合格企业,可继续授予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福州市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项目扶持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每项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福州市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