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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闽科综〔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属各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和《七条措施》的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牵头单位要制定落实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确保目标的顺利完成,推动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落地见效。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的部署和《关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持续创新发展,在落实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已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省属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成果转让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三)支持高校、省属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定实施奖励。
本条款所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价)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新(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科技书刊版权、设计图纸、科技报告、规划设计等)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二、放活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同一般性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二)改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只要符合预算要求,决算在报销范围内,会议地点不强制限定在政府指定采购酒店。
(三)对于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四)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业务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三、实行横向项目经费自主规范管理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二)科技人员承担横向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三)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审计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四、优化职称评聘和人员招聘机制
(一)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无论自主培养或引进的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排名前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2)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中的特级人才和杰出人才(A 类人才)和领军人才(B类人才),聘任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二)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对于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科辅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等条件限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人才办、教育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五、规范单位科研绩效工资管理
(一)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标准贡献奖奖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单位按照不超过主办单位奖励额度给予获奖人员的配套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按照《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