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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制订的《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一)1999年12月后退役的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年度退役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专项预算。

  (三)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障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在退役后的一年内免费为其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鼓励各类有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有关部门应从政府安排的专项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机构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全省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分局)要设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咨询窗口,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均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大厅登记窗口或“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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