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政办发[2013]25号
USHUI.NET®提示:2018年新出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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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 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 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第七条 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余额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缴纳义务人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筹备金)完税凭证的,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未实行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前,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比例拨缴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税凭证”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