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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科联〔201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8月3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创[2018]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文件精神,安排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7日


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文件精神,安排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风险补偿支持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科技担保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科技发展经费安排,首期金额1000万元,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用情况及绩效,逐年累积增加。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以下企业或项目提供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为科技担保融资):
(一)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按照《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通过备案登记的中小企业。具体名单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认定为准。其中,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优先。
(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特别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人才项目。
第三章   风险分担比例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扶持产业、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对科技担保分公司、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担保融资服务的风险分担比例: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贷款银行按照4:4:2分担本金风险,即若出现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科技担保分公司承担40%,贷款银行承担20%。
(二)为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中小企业私募债,由科技担保分公司提供担保并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风险分担比例为: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分公司按照4:6分担风险,即若出现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本金损失的40%,科技担保分公司承担其余部分。
(三)科技担保分公司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特别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人才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全部担保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第七条  在科技担保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