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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3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厦门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稳健发展,促其更有效地发挥服务小微企业的功能,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厦府〔2015〕27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 厦府办〔2015〕59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构设立

  (一)放宽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注册资本金达4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可放宽至50%(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5%,且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允许试点设立专营性机构。允许试点设立服务于特定产业链或供应链的专营性小额贷款公司,面向特定产业链或供应链的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发起设立专营性小额贷款公司。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主发起人设立机构。除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外,鼓励符合主发起人条件的以下企业在厦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境内上市公司;二是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融资性功能业务等从业经验的境内企业、境外金融机构;三是具有融资性功能的境外机构。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业务发展

  (四)放宽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内超越注册地所在区开展业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厦门市以外的地区开展业务。优先鼓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福建自贸区其他片区开展业务。

  (五)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以下业务:一是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市小微企业发行的债务性融资工具;二是对本市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债转股。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权益类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20%。

  (六)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以下方式融入资金:一是行业间同业拆借;二是在资本市场上市;三是发行债券;四是资产证券化。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支持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境外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从境外融入资金。

  (七)提高单户贷款余额的上限要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

  (八)鼓励开展机构间合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开展业务合作与产品创新,根据企业不同特点与需求,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九)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参加企业信用评级,有关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作为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评、政策扶持、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重要参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享受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数据,共同维护征信系统数据质量,不断完善征信系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