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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4〕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现就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文〔2014〕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先进制造业增产增效。市财政年度安排8000万元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测服务对象的制造业企业,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亿元及以上(闽清、永泰企业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实际纳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年度安排5000万元资金,优先支持扩大先进产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建投产重点项目,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新建投产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及以上(五城区和闽清、永泰达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项目投资额的2%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建投产项目除外)。

  三、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市财政年度安排1230万元资金,支持产学研工业重点项目,对上年度实际纳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3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基本完成中试,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重点产学研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市财政年度安排2000万元资金,对为福州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年度提供贷款担保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担保发生额的8‰、1%给予风险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5年不变。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4〕86号)精神,扎实推进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业务工作。市财政安排增信资金1500万元,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提供保障。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市财政年度安排500万元资金,对电子信息、环保设备、工程机械、输变电设备等行业企业首次采购《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终端产品,且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按采购总价的2%给予采购单位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的名优产品首次进入实行全国统一采购配送的国内外大型连锁经营零售企业,且第一年度销售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名优产品生产企业20万元。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对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抱团(参展5家企业以上)参展以及友好协作城市邀请我市参展,给予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及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并购金融产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

  七、促进项目对接落地。充分利用“6·18”“9·8”等招商平台,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接落地。对与世界1000强、台湾百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全国500强民营企业对接的制造业龙头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简化审批审核手续,强化要素保障。

  八、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市财政年度安排3000万元资金,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和扶持闽清县陶瓷产业煤改气工程,优先支持列入全国万家实施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和列入全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对以提高企业能源使用效率为目的的工业锅炉改造、电机系统效率提升、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能源、区域热电联产以及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等项目,按项目改造后所形成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九、推动工业集约节约用地。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文〔2013〕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