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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2016-01-19                                   泉政文〔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5〕117 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社会办医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2013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204号)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同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协同发展,在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社会办医不受区域距离等限制。二是平等准入,依法管理。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办医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力争到2017年,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20%左右,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专业特色明显、社会信誉好的医疗服务品牌,社会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市总量的25%左右。

  (三)功能定位。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医共同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走专业化、高端化、规模化、差异化路子,向“专、精、优”方向发展,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理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分类管理,优先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与国内名医院合作,在泉州举办高端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二、加强规划引导

  (四)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泉州市“十三五”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统一规划,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求,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具体规划中心市区和医疗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社会办医的数量、类别和分布,并形成布局图向社会公布。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医疗园区,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吸引台港澳资、侨资、外资和民间资本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参与医疗园区建设(外商投资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五)允许社会办医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除按国家、省、市医改要求必须确保应有的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外,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社会办医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支持创建以民建民办、民建公办、公建民营及混合方式并存的多种办医体制。积极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与医院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等办医模式,允许以品牌资产、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六)完善社会办医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变更办法按卫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执行。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的,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三、放宽准入范围

  (七)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以及上级医院(医疗集团)到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充分发挥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独特的区位优势,推进海峡两岸在医疗卫生健康服务领域的合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退休医师,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八)放宽服务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或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登记管理。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资源稀缺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养老、老年病、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临终关怀医院等急需、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上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允许卫生技术人员在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应当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以及婚检、高招体检、招聘体检和健康体检等定点医院。

  (九)放宽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泉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不将社会办医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对社会办医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新建的社会办医可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拟定的科室、诊疗项目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联合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鼓励和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四、简化审批权限

  (十)简化设置审批流程。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要求,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征求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的,由审批机关负责。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附加条件和歧视性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

  (十一)下放审批权限。床位不满199张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床位不满99张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等由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其中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报市卫计部门备案,名称冠“泉州”的报市卫计委审核。

  (十二)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社会办医,统一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执业登记和变更登记、校验和广告审批。其中,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床位数及法人的,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设置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变更登记。

  五、落实社会办医的优惠政策

  (十三)保障医疗用地需求。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省政府规定按商业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的社会办医,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按净地出让,出让价格按照不低于同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50%评估确定,相关水、电、通讯等设施配套到项目红线外。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社会办医用地只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减半补助。捐赠社会办医且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医因医疗业务扩展需要调增建筑规划容积率的,可由同级政府确定给予减免增容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不合规、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优化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对诚信经营、产权清晰、有偿债能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适当降低准入条件,进一步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也可以其知识产权作质押,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依据其现金流水认定授信额度。支持社会办医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办医贷款,可享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积极探索医疗信托投资、医疗健康债权,支持社会办医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社会办医探索创建医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融资。

  (十六)落实用水、用电、用气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新农合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按规定予以报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社会办医,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由其自主制定,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十七)取消医保定点准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社会办医,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社会办医取消市域内跨区域新农合报销比例限制,按医院级别,执行县域内报销标准。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的资质。

  (十八)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在医院建设、持续运营、重点专科等方面给予补助,由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省上文件要求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县级政府也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补助资金,通过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形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各级政府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2倍的利息额。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做法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到位。

  (十九)人才管理扶持政策

  1.支持社会办医引进和培养人才。社会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发展总体规划,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