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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促进现代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促进现代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4-09-15 泉政办〔2014〕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17〕16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3〕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3〕42号,加快我市现代渔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渔港建设

以现有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完善渔港功能,逐步把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和休闲渔业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带动小城镇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渔港经济。到2015年,全市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1个、一级渔港(国家级避风锚地)3个、二级渔港3个、三级渔港1个,避风锚地1个,逐步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二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渔业防灾减灾体系。

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国家级避风锚地)主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二级渔港(省级避风锚地)、三级渔港建设,在省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加强渔港维护资金保障。对已经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认真开展渔港维护、修缮、清淤工作的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国家级避风锚地)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维护资金补助,该补助资金2年申请1次。

渔港建设、维护资金除国家、省、市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缺口由县、乡级财政负责筹集。

二、推进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建设

推动区域、规模化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快中心渔港及其经济区建设,形成生产功能集成、资源要素集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的现代渔业经济格局。重点推进石狮海洋生物科技园区、晋江深沪海洋生物科技园区、晋江金井苗种产业园区和南安石井闽台水产品贸易区建设。对新建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对产业规模化发展有促进、推动作用,水产加工园区预计年产值可达15亿元以上、苗种产业园区预计年产值可达到2亿元以上、水产贸易园区预计年交易额可达到30亿元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个园区50-80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园区规划、招商引资、服务、科技平台建设等方面。

三、积极稳妥发展远洋渔业

着力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发展过洋性、大洋性远洋渔业,积极开发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东印度洋等公海渔业资源。发挥我市侨台优势,积极开展与发展中国家远洋渔业合作,重点与东南亚、非洲等主要入渔国建立长期稳定的互利互惠合作关系。进一步扩大我市现代远洋渔业船队的规模,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以远洋捕捞为基础,延伸远洋渔业产业链,投资建设集水产品精深加工、流通贸易、后勤补给、渔船修造、渔工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远洋渔业基地,增强远洋渔业综合开发能力。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远洋职务船员培训,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泉政文〔2012〕231号)、《泉州市高端海洋人才引进培养暂行规定》(泉海渔〔2013〕193号)相关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四、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

(一)推动水产加工转型升级。鼓励水产加工企业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促进水产品加工向高附加值、产业化转型。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相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50%)、具有创新示范带动作用的海洋生物医药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扩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6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具有创新性的海洋生物食品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完善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水产品产地市场和水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促进水产品市场物流与养殖、捕捞、加工融合发展,建设以新华洲水产品批发市场、石狮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深沪湾水产品批发市场、南安闽台农产品市场为主要集散地的现代水产品流通网络,积极打造成为华东华南地区水产品交易主要集散地以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水产品转口贸易的重要枢纽。到2015年,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20亿元。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相关规定,对新(扩)建成占地面积达30亩以上、年交易额达10亿元以上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新(扩)建1.5万吨或1万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冷库的海洋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培育壮大海洋渔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扩大产能和规模,培育一批引领海洋渔业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鼓励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促进产业联盟,鼓励产业间强强联合、一二三产之间的渗透、互动和大产业整合,推进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市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海洋渔业企业,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推进渔业生态健康养殖

(一)大力发展设施渔业。扶持规模成片池塘配套升级、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浅海环保型塑胶养殖网箱等现代渔业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新增标准化池塘改造2000亩;新增工厂化养殖设施2万平方米,新增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菜篮子基地”5个,改造环保型塑胶网箱2000个。

1.对连片规模20亩以上淡水养殖池塘、30亩以上海水养殖池塘配套设施升级,达到“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改造项目建设要求”的,每亩补助1000元;对新建、改建5亩以上高水位精养池的,新建池每亩补助5000元,改建池每亩补助3000元。

2.对新建或扩改建工厂化养殖场水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的,按其建设的实际养殖水面,新建工厂化养殖池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场补助4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每个场补助30万元;1000-3000平方米的,每个场补助20万元;扩改建工厂化养殖池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场补助补助20万元,3000-5000平方米的,每个场补助15万元;1000-3000平方米的,每个场补助10万元。

3.更新改造浅海环保型塑胶养殖网箱,网箱规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