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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榕政综〔20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民航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榕政规〔2022〕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货运航空加快发展,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洲际货运航班

  对开通福州直达洲际空白航点的货运定期航班,按照机型及飞行小时给予三年的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第一年,大机型往返飞行时间20小时(含)以内的,给予2.3万元/飞行小时航班奖励,超过20小时部分给予1.5万元/飞行小时奖励;第二、三年航班奖励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同时,按照舱单给予进出港货物货量奖励4元/公斤。

  中机型按照大机型航班奖励标准的70%执行。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及非空白航点航班,按定期航班标准的70%给予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

  二、亚洲货运航班

  对新开通福州直达亚洲的货运定期航班,给予三年的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第一年航班奖励6万元/班,第二、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同时,按照舱单给予进出港货物货量奖励2元/公斤。

  加密航班、不定期航班按定期航班标准的70%给予航班奖励和货量奖励。

  三、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货运航班

  对新开通福州直达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货运定期航班,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航班奖励。第一年奖励4万元/班,第二、三年分别按第一年标准的85%、70%执行。

  四、货运代理

  (一)对通过客运航班腹舱载货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进出港货物清单给予年货运增量奖励1元/公斤。以2016年以来年度货运量最大值作为基数计算增量。首次进入福州机场从事腹舱载货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从第二年起开始享受年货运增量奖励。

  (二)对在福州新成立物流区域分拨配送中心的货运航线运营企业,按企业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分3年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款与我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大机型是指航班最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