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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临空经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临空经济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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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建设福州临空经济区,促进航空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大做强临空经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发挥长乐国际机场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航空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引进发展航空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环境,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将福州临空经济区打造成为集临空产业、航空商务、航空总部、地方优势产业、配套居住于一体的综合性新型临空经济区。通过临空经济区辐射带动全市发展,推动机场与周边地区、临空经济区与马尾新城建设相融合,使临空经济区成为带动福州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海西经济发展的示范区。

  二、发展重点与政策措施

  福州临空经济区范围为福州长乐机场周边约170平方公里,东、北面临海,西至东绕城高速,南至机场高速。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先行,资源整合、差异发展,完善设施、筑巢引凤,招商选资、持续发展,培养人才、科技兴区,打造平台、优质服务”的发展策略,打造空港服务核、综合商贸居住服务核和空港配套产业带、临空制造业产业带、滨海生态休闲文化产业带的“两核三带”产业空间格局,在保护闽江口海边生态带的前提下,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深度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构建独具特色的临空经济产业格局。

    1.优先发展航空服务业。以航空运输为核心,延伸航空服务产业链,积极吸引航空公司入驻,形成航空区域总部或营运中心。大力拓展相关产业,发展航空商务、航空物流、航空食品、航材供应、航空维修、航空培训、航空信息等航空服务业,以及为航空客流服务的娱乐、餐饮、住宿、健身休闲等服务项目,完善航空服务产业体系。支持航空工业设计、科技研发项目落地。

  (1)航空服务类企业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对企业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对企业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上年度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航空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财政留成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航空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3)在区内成立的基地航空公司,注册时在福州机场固定投放2架驻场营运飞机即给予800万元补贴,投放2架以上的按每架400万元递增。运营一年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在原有机队基础上增加投放驻场飞机,扩大运营规模的,给予增加运力补助,即基地航空公司每增加一架驻场飞机,给予100万元补助。

  (4)航空物流企业在建设期3年内,按建设项目贷款本金平均余额的2%~3%给予贴息补助,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3年单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航空物流企业在项目投产3年内,年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投产第4、5年各给予30%奖励。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航空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5)航空商务、工业设计、科技研发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3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积极发展航空及相关先进制造业。积极引进飞机整机装配、飞机零部件制造、航空材料制造、航空电子等航空制造业,促进航空产业链不断发展壮大。积极培育精密仪器仪表、数控机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相关航空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规模化、高端化。

  (1)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给予1%的投资补助;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2%的投资补助;总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投资补助。以上补助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同一项目补助资金连续不超过两年。

  (2)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3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50%予以奖励;总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自项目运营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按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80%予以奖励。

  3.提升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手段,改造提升纺织、食品、不锈钢等传统优势产业,促进现有纺织产业向高端纺织及高端服装产业延伸,现有机械制造产业向高端装备制造业提升,不锈钢产品向高端化、精细化发展。

  (1)引导企业搬迁安置。对于不符合临空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分步实施搬迁,腾笼换鸟,引导搬迁到长乐市其他工业区或周边县(市)工业集中区,各有关县(市)要积极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公式计算: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按原用途核定的地价+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补助费。对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内)的企业,按时或提前搬迁的给予按原用途核定地价的50%奖励;对搬迁出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按时或提前搬迁的给予按原用途核定地价的20%奖励。

  (2)鼓励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于在企业厂区内实施与航空相关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在符合机场限高和临空经济区规划条件下,企业技术改造所建设的厂房、购置的设备等投资,自项目实施当年起3年内,按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留成的50%。

  (3)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并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设容积率上限,不增收土地价款。

    4.加大对临空产业培育和建设的投入。市财政成立福州临空经济区专项投资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杆杠作用,进一步促进临空经济发展。利用该基金和社会资金合作成立临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导向,参股入股航空类产业项目,鼓励其做大做强并向上下游延伸,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

  5.加强项目用地支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加快建设用地报批速度。对航空服务业、航空及相关先进制造业、物流企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政策。

  (1)对航空服务业及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