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综〔2014〕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 (榕政规〔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

  根据《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闽政〔2014〕2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现对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设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具体规定的设定,以“安全、环保、不扰民”为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对涉及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问题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实行严格监管。

  二、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法建筑;

  (二)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

  (三)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