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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工信法规〔201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深化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医药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产业规模

  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医药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兼并重组。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龙头企业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并购金额10%和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发挥《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作用,引导医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施产品升级换代,扩大中高端产品生产规模。支持医药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对实施国内GMP改造或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GMP改造项目按程序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奖励、技改设备投资补助、技改基金等政策支持,其中技改设备投资按照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推动研发平台建设

  积极培育扶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医药龙头企业组建国家级医药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予以补助 8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根据下达的国家财政经费予以适当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教育厅)

  依托省高校、研发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医药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引进特别重大的医药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

  培育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果好的医药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医药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医药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医药企业自主创新和药械研发,支持国内外药品和医疗器械重大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对医药企业在我省转移转化的1、2类中药、化学药品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支持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产业化,对1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2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3类化学药品、3-6类中药及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医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药监局)

  支持医药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奖励资金由省、设区市财政按3:1比例分担,设区市分担部分由设区市级政府统筹研究确定市、县两级出资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升质量技术水平

  加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补力度,对省内生产企业完成一致性质量和疗效评价的品种,按不超过评价成本20%比例,予以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和当地政府(不含厦门)各按50%比例分担。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药监局、工信厅、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厅)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医药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库。对医药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五、加强市场供应保障

  支持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网上销售年成交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医药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对省行业协会组织医药企业参加境内知名专业展会,促销成效显著的,给予全额补助参展费用;对本省医药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符合现行扶持政策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产独家、地方特色、重点品种按有关规定及时增补进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本省生产的3类及以上化学药品、6类及以上中药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责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