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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
泉政文〔2018〕14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五份文件的决定》 ( 泉政文〔201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快泉州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促进港航物流降本增效,完善港口服务体系,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的通知》(闽政〔2014〕3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5〕97号)和《福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修订)(2017—2035年)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巩固泉州港口内贸集装箱中转枢纽港地位,发展泉州港口成为以内贸集装箱、大宗货物运输为主,拓展近洋集装箱外贸航线,对台客货运输优势突出的现代化综合性港口。具体体现为:至2020年,集装箱吞吐量稳步增长,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全省第二;新增可装卸集装箱码头泊位5个、扩建1个,增加集装箱通过能力144万TEU,港口集装箱通过能力达273万TEU;到港船舶运力朝大型化、集装箱化、专业化发展;新开辟外贸集装箱运输航线3条,形成泉州与东南亚主要沿海国家的航线网络覆盖,内贸航线网络不断优化,进一步降本增效;积极培育海铁联运市场,拓展腹地货源。

二、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生产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港口基础设施,提高港口通行能力。鼓励加快集装箱公共码头泊位和堆场建设,补贴标准如下:

    1.对2016年或2017年开工建设但尚未申请鼓励加快公共码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符合泉州港口总体规划且在2020年底前建设完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集装箱公共码头基础设施,包括堆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善和增加装卸设备,进行装卸技术改造的,投资规模在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从2018年起,对符合泉州港口总体规划的新开工建设(含改扩建)的集装箱公共码头泊位或堆场,按施工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贴,开工建设后先兑现30%的补贴总额,完成总工程进度一半后再兑现50%的补贴总额,交工验收后兑现剩余20%的补贴总额。补贴兑现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集装箱码头企业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增幅达7%及以上时,对当年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以上年度为基数,集装箱码头企业年完成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50元。

  三、鼓励组织货源从泉州港口进出

   (一)对与码头发生实质性关系的船货代企业当年实际代理从泉州港口进出的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组织集装箱货源从泉州港口进出或为进出泉州港口集装箱提供通关查验服务的外贸集装箱存量部分,每标准重箱奖励30元;以上年度为基数,船货代企业或陆地港(含集装箱场站、海关查验场站)年完成的重箱增量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内贸箱奖励20元,外贸箱奖励60元。

   (二)对承揽由泉州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企业(以货运单上所记载的公司为准),给予省内每标准重箱补贴200元、省外每标准重箱补贴500元。打通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对码头与铁路站之间驳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给予货代企业每标准重箱补贴150元。

   (三)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闽交运〔2017〕11号)相关规定,对省内陆地港的集装箱免收货物港务费,经我省港口进出的中西部省份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四、鼓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港口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

  

(一)对在泉州港口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以上年为基数,按实际完成的集装箱增量和吞吐量分层级予以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性质

集装箱完成量

增幅

增量

内贸

2万~5万(含)标准重箱

-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60元

5万~10万(含)标准重箱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80元

10万~20万(含)标准重箱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00元

20万标准重箱以上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20元

外贸

1万~3万(含)标准重箱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20元

3万~5万(含)标准重箱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160元

5万标准重箱以上

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奖励200元

存量

内贸

1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40%(含)以上

每年奖励100万元

2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30%(含)以上

每年奖励300万元

3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10%(含)以上

每年奖励500万元

4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每年奖励1000万元

5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每年奖励1500万元

7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每年奖励2000万元

90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每年奖励2500万元

外贸

2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40%(含)以上

每年奖励200万元

3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30%(含)以上

每年奖励300万元

4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10%(含)以上

每年奖励400万元

5万(含)标准重箱以上

每年奖励600万元

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完成的集装箱吞吐量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如同时符合上述2个档次以上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二)鼓励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积极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给予如下奖励:

    1.对在泉州港口新增港、澳、台或菲律宾集装箱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航班(含)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在泉州港口新增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第一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第二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4000TEU的,给予奖励250万元;第三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三)对在泉州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中转集装箱给予每标准重箱奖励30元,奖励对象为一程船运公司。

五、优化港口营商环境

进一步优化港口营商环境,降低港口收费,完善通关流程与作业时限,营造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口岸通关环境。口岸查验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流程,争取在泉州口岸全面实施“一站式作业”、一体化通关管理以及“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审单放行”等新通关模式,扩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我市的应用,推进报关报检、通关与物流串联改并联,整合申报项目,实现查检合一,全面提升口岸放行时间。进一步减少环节,压缩口岸现场执法环节和内容,提高非入侵、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将特殊通道接单调整由业务现场直接审核处置,推动外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减少审核环节。进一步减少单证,推广实施“多证合一”等便利措施,简化出口原产地证办理流程,推动信息电子化流转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通过“单一窗口”为企业提供电子委托书申报通道。进一步降低口岸检查检验服务性收费,规范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收费,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口岸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服务,接受企业24小时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建立口岸通关意见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大通关服务热线反映的问题。努力压缩整体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优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通关效率,促进泉州口岸综合竞争力整体提升。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企业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或“黑名单”管理,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奖励资金,以后的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泉州市行政辖区港口。涉及集装箱吞吐量的当年度奖励和补贴,对上年度4月1日前进驻泉州港口的以上年度实际完成量为基数,对上年度4月1日(含)后进驻泉州港口的以泉州港口同类型企业全年平均完成量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境外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在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委托发放至其在国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若在国内没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可发放至其委托的注册在泉州的有业务往来的港航企业。

  (四)市级其他奖励(补贴)政策涉及的奖励内容与本意见有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重复申请。原有政策如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执行本意见。

  (五)对鼓励和扶持泉州港口集装箱生产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纳入市本级和奖励(补贴)对象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承担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为准),由市、县(市、区)按受益财政比例负担,原则上按年兑付。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印发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局和港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印发。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