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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0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厦门市现有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资源作用,提高其利用效率,促进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实验设备和价值在5万元以上、其功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宗旨:
(一)共享社会资源、服务科技创新;
(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购置;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运行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行自愿的原则,对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参加共享服务。
第五条 鼓励并支持在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等单位,把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资源,纳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服务体系,成为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制度;
(二)协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三)指导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四)负责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专项资金管理;
(五)审核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补贴和仪器设备改造补助;
(六)协调解决与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单位作为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服务中心,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
(二)制订仪器设备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引导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等单位成为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并把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资源纳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四)指导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作好分析测试服务并监督其服务收费;
(五)受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申请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补贴和仪器设备改造补助;
(六)协助组织开展对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以及其他与平台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共享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参加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条件如下:
(一)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分析测试(检测、实验)数据准确,能及时对外提供服务;
(二)分析测试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和实践经验;
(三)同意将其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在平台上发布并接受指导协调。 
第九条  参加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程序:
  (一)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站上进行注册登记,填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仪器设备信息表、下载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议,与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服务中心签订共享协议;
(二)通过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联系落实有关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事宜。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仪器设备服务优先权。
(二)通过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发布其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和服务等信息;
(三)收取分析测试服务费
(四)申请分析测试服务补贴和仪器设备改造补助;
(五)参加有关仪器设备的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六)对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1、填报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入网仪器设备信息表,并根据网站要求将仪器设备信息数据输入网站仪器数据库或将仪器设备信息数据提交给平台服务中心进行录入与处理;
2、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及时提供分析测试服务。
(二)健全完善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对外服务质量;
(三)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站上公布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认真做好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完整的服务档案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五)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维护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信誉。

第五章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提供仪器设备资源的信息查询、服务联系、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三条  对参加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管理、考核、补贴等工作流程,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服务规范”的良好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开展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和培训,对仪器设备的改造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加强区域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开展对外分析检测服务,应按照优惠价格收费,并做好记录,服务质量和数量将作为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分析测试服务优惠与补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原则如下:
(一)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必须在共享平台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提供服务时,对本市范围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等开发项目,按以下比例予以优惠:
  (一)本市单位和个人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等有关证明材料,按应收分析测试费优惠20%;
  (二)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