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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信政法【2018】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厦门市商务局:

  现将《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和实现赶超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引进省外或省内跨设区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并有正式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

  (二)引进项目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新引进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亿元及以上);

  (四)引进项目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五)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第四条 引进项目按照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10亿元(含10亿)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奖励20万元;20亿元(含20亿元)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奖励30万元;30亿(含3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奖励40万元;40亿(含40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奖励50万元;50亿(含50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原则上以引进项目首次核准或备案的一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且项目投资纳入统计部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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