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6]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废止第三条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特别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是落实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稳步推进委托代征,提高委托代征的覆盖率,同时加强对代征单位的后续管理。
二、各局要根据本地区出租房屋的形式和特点,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本辖区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人制度,明确工作内容。
三、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缴库管理。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相关税款,在填开完税证和缴款书时,“纳税项目代码”填写120032;对于委托代征的税款在入库税款时要按照规定注明“四代解缴”字样,纳税项目代码填写120032。
四、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各局要充分利用新设立登记等环节掌握的出租房屋信息,明确信息应用的方法与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和约谈,及时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
五、做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纳税服务工作。通过加强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和委托代征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二○○六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