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决定
2020-01-15 泉政办〔2019〕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一、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62号)进行修改,相关情况如下:
(一)规范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将文件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修改为“商事制度改革”;“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修改为“各相关监管部门”;将“行政执法、国土、住建、环保、安全监管、工商、信息化、法制办、监察纪委”等部门分别修改为“城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数字办、司法局、监察”等部门。
(二)调整职责。根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审批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职责进行调整,规范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修改为“相关改革协调机构”;“市编办、市监察局”等部分单位不再承担相关任务。删除“2014年底前,各级政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删除附件“部门职责任务分工”。
(三)调整信息共享公示平台。根据全省和全市信息化建设情况,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的抄告渠道调整为“福建省无证无照信息抄告平台等渠道”;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的平台调整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其他相关平台”。
(四)调整依据。方案制定依据增加“《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文中 “《泉州市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或调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五)其他事项。规定了生效期限为“本方案至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
》 (
泉政办〔2016〕167号
)进行修改,情况如下:
(一)修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奖励标准。将 “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综合效能”第(二)款“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鼓励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对泉州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开展标准认证辅导、组织认证活动等相关工作经费”修改为“鼓励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对泉州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经评审,根据实际发生的认证成本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二)本修改决定公布之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三、根据本决定修改后形成的《泉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详见附件1、2)予以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16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泉政办〔2016〕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2.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
【已被 ( 泉政文〔2020〕52号)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泉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要求,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商事制度改革后地方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包括各审批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带动全民创业就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监管等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市场监管的公正透明。
(二)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三)协同共治。树立部门协同监管理念,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舆论宣传、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社会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管理。
三、部门职责任务分工
(一)本市各级审批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需行政审批(事项)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无证经营行为。
(四)涉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由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五)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六)行政审批由上级部门作出,我市对应部门无权限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证件;报请及协助上级行政审批部门跟进监管;将掌握的信息主动通过福建省无证无照信息抄告平台等渠道告知相关部门。我市无对应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关联部门实施监管。
(七)住所、经营场所须经行政审批方可使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问题。
(八)市财政局、市数字办、市司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要做好人员、财物、信息、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九)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等新情况,依照本方案确立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相关改革协调机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督促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改革过程中的创新性履职予以支持。全市各级政府要落实各相关监管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协调平衡改革后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人力需求。
(二)推进协同监管。全市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组织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联动、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抄告与共享、市场主体信用联动奖惩等机制,增强监管合力。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等渠道获取市场主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管理,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认领、跟进监管。要将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时告知有权管辖部门处理;要将作出吊销(注销、撤销)行政决定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其他相关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是否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行政审批项目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或调整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范围的,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取缔的,要抄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三)推进社会共治。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投诉制度,曝光典型案件,强化舆论监督。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指导、监督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要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和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联合监管制度。
(四)推进市场主体自治。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等,完善市场主体对自身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的制度体系。要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水平。
(五)加强督查落实。各级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职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本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市场主体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发明专利产出引导
(一)加强发明专利评价指标权重
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类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时,将发明专利产出作为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的重要指标。有关部门在各类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评价及复审时将发明专利作为重要指标。加大企业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等各类科技创新奖评审中发明专利指标的评价权重。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要向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多、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倾斜。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产出
开展专利申请资助,对泉州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电子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及获得授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对泉州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且自行实施的,每件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3万元以上奖励。开展发明专利“清零”行动,对发明专利实现“清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当年度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
(三)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泉州高新区要围绕各自主导产业培育若干个专利密集型产业,遴选创新技术方向,围绕重点和关键技术难点开展联合攻关,创造一批高价值发明专利,增强相关产业和区域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实施“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和“泉州制造2025”,引导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围绕我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路线图开展专利布局。
二、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一)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1.引导和扶持我市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2.对开展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企业基准保费和投保的每一项专利权,给予每个专利权人50%的补贴资金。每年度每家企业申请补贴资金不超过6000元,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