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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 局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信投资〔2017〕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5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政法〔2018〕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信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附件: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doc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统计局
                                                                             2017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奖励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奖励资金”)是指由设区市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第三条  设区市经信会同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制订完善本地区实施办法,同时报送省经信、财政等部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经信、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技改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各级经信部门落实技改奖励政策;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监督各级经信部门技改奖励资金的落实到位。
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改奖励政策的落实。组织申报、评审发布、跟踪监测当年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技改奖励资金,制定并下达技改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经信、财政部门;对技改奖励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审批或核准)和技改项目库建立、完工投产评价申请受理、技改奖励申请受理;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算企业技改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技改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技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各级经信部门同时要做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技改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技改奖励资金计划安排奖励资金,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并做好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相应年份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及增量额度。
第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是否入统、是否报送投资数据。

第三章  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

第九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评价,购买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完工投产情况,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包含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等)。
(三)技改项目完工投产评价以备案(审批或核准)内容为依据。
(四)企业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有疑义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条  奖励对象: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实施的技改项目在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