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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93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