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4-01-24 泉政文〔20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17〕16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实施打造泉州经济升级版、改革创新示范区、生态宜居幸福城“三大战略”,推进我市“金改区”、“综改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提及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许可监管部门”指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的其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为目标,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改革传统,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泉州营商环境,推动泉州新一轮改革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
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工商登记体制。
(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
以市场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权责一致、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促进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
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场主体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市场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除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许可均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拟保留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试行新版的营业执照,精减营业执照种类,简化营业执照记载内容,经工商总局批准后实行。
(二)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情况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进行改革。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实行市场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以其住所,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在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内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允许“一照多址”。简化住所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于其他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