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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成〔2019〕1号、闽财教〔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的通知》 ( 闽科成函〔2021〕28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促进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现将《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用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其中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评估命名的“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运行良好、成效突出,在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按要求完成一定额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专项经费由获得补助的机构统筹用于机构的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评估命名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授权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三)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补助机构名单和补助经费建议;
(四)负责编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对年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和安排;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