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办〔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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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
》 ( 榕政办〔2020〕8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总部引进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8日
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
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办公用房奖励
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租金总额和总部大楼土地及建安成本(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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