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工信软件〔2020〕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现就《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
厦府〔2018〕374号
,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政策兑现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城奖励
对获得中央网信办、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文旅部等中央和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组织评选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优秀(或示范)案例的软件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获得福建省省直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组织评选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优秀(或示范)案例的软件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获得市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厦门市十佳优秀软件产品”和“厦门市十佳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软件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关于工业软件奖励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制造业企业提供设备、产线和工厂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服务,用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行监测等环节的工业软件产品(含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经审核后按该产品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业务收入口径为企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部分。其中,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收入,不纳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