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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15年7月3日 厦科联〔201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8月3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创[2018]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就《 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 厦科联〔2012〕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相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意见》中 “五、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中“(一)申报说明”修订为:

1.企业首次申报的,应申报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2年试点后,方可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

2.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的规模条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仪器产业及软件类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上年度销售利税率达30%以上;其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上年度销售利税率达20%以上。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高新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3.通过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意见》中 “五、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中“(二)申报条件”修订为:

1.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企业重视自主创新,持续投入创新活动,近二年获得授权且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该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2.企业持续进行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