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榕政综〔2017〕1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为推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和智力支持,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
1.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和引进文化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意研发、品牌培育、渠道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整合福州日报社、福州广播电视台、福州文投集团等国有文化单位的资源,打造我市文化产业重要运营平台。推动我市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实施品牌拓展计划,鼓励文化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
2.评定市级文化示范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市级文化示范企业。首次获评市级文化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再次获评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文化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在3年内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被评为市级文化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文化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可享受《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 (
榕发改服外〔2017〕34号
)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3.加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加快建设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在福州新区、福州自贸区规划建设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和举办“海上丝绸之路”等主题的文化产业活动,在申报上级扶持资金和安排市本级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鼓励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文化产业园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项目在3年内分获不同认定的,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4.推进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建设一批成果展示、产权交易、政策服务、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在榕高校、科研院所与文化企业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3年内不重复奖励。
5.加大对原创文化项目的扶持。鼓励加强对我市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创作三坊七巷文化、船政文化、“海丝”文化等主题,涵盖影视、动漫游戏、出版印刷和演艺等领域的原创文化产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25万元(省级)。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笔以上扶持资金,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三、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6.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融合发展。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榕政综〔2016〕18号),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创意设计企业,打造中小企业集群。支持制造业骨干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经认定后可享受《福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榕经技术〔2014〕298号)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成立独立运营的工业设计企业。
7.促进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我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策划生成一批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重大项目,重点培育动漫游戏、广告创意、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载体建设,提升三坊七巷、马尾船政、昙石山遗址等文化旅游项目,推出一批具有福州文化特色的旅游创意产品。利用新兴技术及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育新兴业态,发展文化电商服务。在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和荣誉称号时,对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项目予以倾斜。
四、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8.加强文化产业交流平台建设。支持办好榕城文化艺术季等活动,打造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文化类展会,展会的主办方可按照《
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榕政办〔2017〕56号
)享受扶持政策。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赴外参加国际性、国家级文化类展会,对于我市行政部门组织的文化企业赴外参展,给予经费支持。
9.加强榕台文化产业交流合作。依托福州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和我市对台的区位优势,加大对文化艺术展演、文化产品展销、文化产业的推介力度,进一步扩大对台文化贸易。鼓励台湾青年来榕创办文化创意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经认定后可享受《
福州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 (
榕政综〔2015〕236号)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台湾相关机构来榕投资建设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或举办文化产业活动。
10.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支持文化企业建设文化电子商务平台和拓展文化出口平台、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选择福州特色文化内容,创作生产一批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文化贸易产品,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推动我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推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我市重点扶持的市级文化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项目、原创文化精品创作、组织参加文化产业展会等。推动各县(市)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2.加大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特点,创新符合文化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将“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企业十强”“省重点上市后备文化企业”和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园区以及市级文化示范企业等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倾斜信贷资金配置。推动文化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类机构发挥技术、信息、资金优势,为文化创业创意人才、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
13.打造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参股具有成长性的文化企业。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充分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上市、私募、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发展,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
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榕政综〔2014〕195号)和《
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 (
榕委发〔20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