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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 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该《通知》第五条所称“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以及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需以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日确认的涉税事项,应以售房人提供的原始合法购房发票上注明的付款时间为准;但对于售房人提供盖有原售房单位合法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违规原始付款单据,可暂确认其已注明的付款时间,同时将已受理违规原始付款单据资料转交纳税评估科,由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 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首次上市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保障性住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售房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始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产类别确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