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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02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广告代理业收入减除明细表》(略)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江西省广告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广告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体项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广告业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广告业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业纳税人,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临时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主要是广告公司。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体。

临时广告经营者,是指临时主办某项活动,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文艺演出、文艺表演;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第四条 广告业纳税人的广告经营方式

(一)广告经营者经营方式:自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

自营广告业务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及发布业务。

代理广告业务是指受托提供介绍广告发布者的业务。

(二)广告发布者经营方式:自营广告业务和受托广告业务。

自营广告业务是指受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并通过自身媒体发布的广告业务。

受托广告业务是指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利用自身媒体发布广告的业务。

第五条 广告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者,凡未在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在举办活动之前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收入,应依法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

第七条 广告业纳税人从事广告业务,必须使用地税机关规定的发票进行结算,对财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