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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人社〔2016〕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月10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9〕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稳定岗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4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29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厦门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